2021年5月1日以后交通法_2021年5月1日交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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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什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内容是什么?

3.2022年交通法的新规定

4.新交通法规2021年全文

5.2021年国庆节去杨梅坑要预约吗

2021年5月1日以后交通法_2021年5月1日交通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什么?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 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 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内容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交通法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版本修订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交通法规2021年全文

       2022年交通法有以下新规:

       1、饮酒驾车,暂扣六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一千以上两千以下罚款,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车的,可以吊销驾驶证;

       2、伪造、变造驾驶证的、行驶证的,有关部门予以收缴、拘留、扣留该车、予以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旧规和新规,有下列解读:

       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旧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旧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旧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新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旧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新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旧规: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新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国家从2013年开始严抓酒驾、醉驾,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可以发现,酒驾、醉驾的比例下降了不少,但是仍然有部分车主心存侥幸,譬如2019年的玛莎拉蒂女司机醉驾致2死4伤一案,就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所以继续加严打击酒驾、醉驾势在必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

       旧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是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标志或使用他人证件、标志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伪造与变造手段不同,但性质相同,都属于造假行为。

       即使有些人不参与伪造、变造,但却使用其他车辆的证件、号牌,相当于冒名顶替,同样也是作假行为,不利于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监督。近几年各大交警部门严查假牌、假证,力争让造假者无处遁形。

       另外,在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以下修改:

       旧规: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新规: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解读:由于近几年,存在着以骗钱为目的,打着“快速拿驾照”的幌子来诈骗,或“就地培训、学车方便”等虚假承诺的违规培训点,不仅没有任何正规训练项目,教练员多数没有教练资质,培训质量自然无法得到保证,训练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也扰乱了驾培市场秩序。因此,将加强对驾培行业的监督工作。

       新交通法如何规定上高速?

       拿到驾照就能上高速,但有个前提:一年内要有个驾龄三年以上的人坐副驾驶位置,且后窗要粘贴“实习”标志,否则处罚。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六十五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在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提出新规定,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将儿童座椅的使用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021年国庆节去杨梅坑要预约吗

       新交通法规2021年全篇,可点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阅读文章,下边来讲解一下新交通法规的一些关键转变,现阶段最新交规为2011年版本号,比照2003年版本号如下所示:

       第九十一条要求

       1、饮酒后驾车机动车

       旧规:处扣留一个月之上三个月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二百元之上五百元下列处罚;

       最新政策:处扣留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一千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再度饮酒后驾车机动车的,处十日下列拘押,处以一千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后驾车机动车

       旧规:处十五日下列拘押和扣留三个月之上六个月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五百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

       最新政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其刑事处罚;五年内不能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车运营机动车

       旧规:处扣留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五百元处罚;

       最新政策:处十五日拘押,处以五千元处罚,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能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驾运营机动车

       旧规:处十五日下列拘押和扣留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二千元处罚;

       最新政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其刑事处罚;十年内不能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可安全驾驶运营机动车。

       5、旧规:一年内有前2款要求醉酒后驾车机动车的个人行为,被惩罚2次之上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能安全驾驶运营机动车。

       最新政策:饮酒后或是醉驾机动车产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并由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讲解:我国从2013年逐渐狠抓酒后驾车、酒驾,在近些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还可以发觉,酒后驾车、酒驾的占比降低了许多,可是依然有一部分买车人侥幸心理,例如2019年的玛莎拉蒂女驾驶员酒驾致2死4伤一案,就导致了很不行的社会影响,因此再次加严严厉打击酒后驾车、酒驾刻不容缓。

       第九十六条要求

       旧规:

       伪造、变造或是应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检测及格标示、交强险标志、驾驶证或是采用其它机动车辆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检测及格标示、交强险标志的,处以二百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最新政策:

       1、伪造、变造或是应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下列拘押,处以二千元之上五千元下列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2、伪造、变造或是应用伪造、变造的检测及格标示、交强险标志的,处十日下列拘押,处以一千元之上三千元下列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3、应用其它机动车辆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检测及格标示、交强险标志的,处二千元之上五千元下列处罚。

       讲解:此条是对伪造、变造或应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标示或应用别人有效证件、标示个人行为的惩罚要求。尽管伪造与变造方式不一样,但特性同样,都归属于作假个人行为。

       即便有的人不参加伪造、变造,但却应用其它机动车辆的有效证件、车牌,等同于冒名,一样也是造假个人行为,不利道路交通安全纪律的管理方法和监管。近些年各种交管部门严厉打击假牌、假证,争取让违法者无所遁形。

       此外,在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交流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大会,根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与此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下列改动:

       旧规:机动车的驾驶培训推行社会性,由交通出行监管部门对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推行资质管理方法,在其中专业的大拖拉机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由农牧业(农用机械)主管机构推行资质管理方法。

       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理应严苛依照相关要求,对学生开展公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安全驾驶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保证学习培训品质。

       一切党政机关及其驾驶培训和考_主管机构不可举行或是参加举行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

       最新政策:机动车的驾驶培训推行社会性,由道路运输主管机构对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推行报备管理方法,并对驾驶培训主题活动严格监督,在其中专业的大拖拉机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由农牧业(农用机械)主管机构推行监管。

       讲解:因为近些年,存有着以骗财为目地,喊着“迅速拿驾驶证”的旗号来行骗,或“就地学习培训、学驾照便捷”等虚报约定的违反规定学习培训点,不但_有其他靠谱训练科目,教练大部分_有教练员资质证书,学习培训品质当然不能获得确保,练习安全性也无法得到确保,也妨碍了驾校培训市场监管。因而,将提升对驾校培训领域的监督工作。

       新交通法怎样要求高速?

       取得驾驶证就能高速,但有一个前提条件:一年需要有一个车龄三年之上的人坐前座部位,且后挡风玻璃要黏贴“见习”标示,不然惩罚。

       根据:国家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领取和应用要求》,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第一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提升准驾后的12个月为见习期。

       第六十五条驾驶员在试用期内安全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路行车,理应由持相对应或是高些准驾驾驶证三年左右的驾驶员随同。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在2021年6月1日宣布执行的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少年儿童公路交通安全性明确提出新要求,成人的爸爸妈妈或是别的法定监护人理应“采用配置少年儿童儿童安全座椅、文化教育未成年遵循交通法规等对策,避免未成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将儿童安全座椅的应用初次列入全国法律。

       注:可点一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查看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经济发展联合会工青妇室处长王阳说,2021年国家公安部发布的路面道路交通法(修定建议稿)中提高了少年儿童乘车安全的_容,对严禁少年儿童搭乘前座和强制性应用少年儿童儿童安全座椅等管束系统软件做出了更主要的要求,并规范了相对的罚则。如针对理应搭乘儿童安全座椅的目标选用了140厘米的平均身高,相比于以前地区法律的年纪规范,更科学研究、更有利于实际操作。

       百万购车补贴

       马上就要到国庆节假期了,而国庆节期间自驾游可以说是最好的游玩方式了,避免了乘坐交通工具的拥挤,国庆节取杨梅坑是否需要预约呢,开车去要不要提前预约,一起来了解下吧。

2021年国庆节去杨梅坑要预约吗

开车前往需要预约,入园的话不用预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深圳交警将于2021年5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在东部(大鹏半岛)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实行预约通行措施,细则如下:

       1、具体时间2021年5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的所有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在东部(大鹏半岛)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2、管制路段交通管制道路为大鹏新区迭福山隧道以南(含迭福山隧道)所有道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深圳交警将于2021年5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在东部(大鹏半岛)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实行预约通行措施,细则如下:

1、具体时间

       2021年5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的所有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在东部(大鹏半岛)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2、管制路段

       交通管制道路为大鹏新区迭福山隧道以南(含迭福山隧道)所有道路。

杨梅坑介绍

       杨梅坑被称为深圳最美的溪谷,这里山海辉映,碧海蓝天。在这里自行车骑行,一路迎风听海,数浪花朵朵;乘游艇出海,与汹涌的海浪搏击;租渔船出海,体会大海的广阔

       ;登山溯溪,饿了找个农家品尝最鲜活的海虾,一饱口福;到拓展基地进行充满挑战的拓展训练;海边玩水冲浪,还可以亲自动手烧烤。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2021年5月1日以后交通法”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