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话题。

1.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5.上坡让下坡还是下坡让上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信息。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30日以上的,应当到营运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倒置号牌或者非法安装两副以上号牌的;

       (二)使用残缺号牌或者在号牌上自行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

       (三)擅自增加搭乘人员座位的;

       (四)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五)擅自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第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有警示标志,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前款规定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必须保持完好、有效。第九条 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准载人数、核载质量,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第十条 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车身喷涂或者粘贴统一设计的标志和准载人数;在接送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为其提供特殊通行便利。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第十一条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方法进行。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使用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不得使用已改变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机动车。第十三条 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对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拆解,并将车辆拆解、报废情况及时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零部件。第十四条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与常住人员相同准驾车型种类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五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组织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

       个体营运车辆所有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参加当地交通安全群众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菏泽市公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一项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表现为不遵守交通规则,受到交警的处罚。而我国,对有关的处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违停罚单可以网上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如下:

该规定详细地列出了相关的规则。尤其是如果机存在动车在道路上要临时停车情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如果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或者是在标准线的路段行驶时,又或者是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都不得停车。同样的,当事人在人行道之间或者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不得停车。除此之外,还有在人行横道、施工地段行驶时也不得停车。这些在考驾照中都会出现的。

(二)当事人如果在交叉路口行驶、或者是在铁路道口行驶、亦或者是在急弯路上行驶、又或者是在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隧道等距离上述地点不足50米的路段停车的。是会被绝对禁止的。

(三)当事人如果是在公共汽车站行驶、或者是急救站行驶、亦或是加油站行驶、又或者是在消防等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30米的路段停车的话,是会被禁止的,但是在上述地方使用该上述设施的是会被排除在外的;

(四)当然,在车辆停没有停稳前是不能够随意打开车门,上车和下车的,开关。开关车门的都应当注意周围的情况。

(五)当事人如果要在路边停车应该把车停靠紧靠道路右侧,以防与其他车辆相撞。同时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够下车,其他人也不能上下车更不能装卸物品;

(六)对于城市公共汽车而言,通常是不能够在除公交车站点以外的其他路段停车的或者是上下乘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会被处罚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根据你的描述,可以判断你为主要责任,具体情况则以当地交通部门的责任划分为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上坡让下坡还是下坡让上坡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的内容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编写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及条例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115条。

       参考资料: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今天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